北京建筑大学国际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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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伯
发布日期:2023-11-21
为了加强国际学生住宿管理,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对国际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要求,参照《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学校国际化发展研究院(国际教育学院)批准,持护照和有效签证在我校注册就读的国际学生,可申请入住我校国际学生公寓,住宿期限不得超过学习时间。
第二条 入住国际学生公寓的学生须承诺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住宿和退宿手续。
第三条 国际学生入住国际学生公寓,床位安排应服从统一分配,并按公寓管理人员安排入住指定房间。原则上在不影响正常居住情况下不得调换房间。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换房间,挪动或增减房内设施。房间内设施如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公寓管理员进行报修。
第四条 国际学生须按标准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缴纳住宿费,离校时按实际住宿天数结算。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退宿。
第五条 国际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应提前三天通知管理员。不得私自复制房间钥匙。退宿前应搬走所有个人物品,并确保房间整洁。国际学生在退宿时应将宿舍钥匙归还,并结清各项费用。凡已毕业或休、退学的国际学生,应在7天内搬出公寓。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离校者,须经国际化发展研究院(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同意。无正常理由逾期未搬离公寓及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被“视为自动退宿”的学生,学校有权处理其宿舍内遗留物品。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房间室内公共设施只供本房间国际学生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挪用。国际学生不得将所住房间私自转让、转租他人。
第七条 国际学生应保持楼内安静和正常生活秩序,不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不得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响。国际学生聚会应事先通知公寓管理员,经同意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聚会。宿舍楼内禁止进行传教及宗教集会等活动。
第八条 国际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国际学生公寓开门时间为6:00,关门时间为23:00 ,23:00之后原则上不允许外出。如无特殊情况,国际学生须在大门关闭前返回宿舍,否则后果自负;访客须在 23:00 之前离开国际学生公寓,否则公寓管理员有权通知访客离开,无特殊情况访客不能在宿舍留宿。
第九条 国际学生应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不得损坏、私自拆卸、改装宿舍内设备和供电线路。如对房间内配置物品和楼内公共设施造成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十条 国际学生应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楼内走廊不得放置杂物,不得在窗外悬挂物品,不得饲养宠物,严禁向窗外投弃物品。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严禁在宿舍非法持有毒品和限制类药品,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严禁向他人提供毒品和工具,包含但不限于销售、买卖、取送、分发、教唆、喂食他人吸毒或服用限制类药品。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应服从公寓管理员的管理。因工作需要,公寓管理员有权进入学生房间,国际学生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注意用电安全,做到人走灯灭、电器断电。严禁在宿舍无人的情况下为手机、电脑和其他移动电器设备充电。长期外出时,要切断室内所有电源。不准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放在宿舍楼内充电。在宿舍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如需添置电器须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并由本人负责维护和修理。在公共厨房以外区域禁止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锅、电暖器等加热设备。严禁私拉电线、有线电视线、卫星天线。凡不遵守有关规定,将没收相应设备;如因使用自添设备而引发事故,其全部损失将由肇事者负责,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应注意防火,不得在宿舍楼内存放和焚烧任何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不能私自移动或损害消防器材。在公共厨房使用燃气灶台、燃气热水器时注意通风,设备及管线发现异常应立刻停止使用并报告公寓管理员进行维修,修好之前严禁使用。凡不遵守有关规定,酿成火灾,肇事者须赔偿一切损失,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保管好个人证件及贵重物品。现金应存入银行。离开房间时请随手关窗、锁门。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公寓实施全面禁烟(含电子烟),学生严禁在学生公寓吸烟(含电子烟)。
第四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居住。因个人原因坚持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应承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居住地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校外居住场所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国人的要求且管理科学规范。学生需签署校外住宿申请表,明确个人在校外租住应承担的责任,将在校外住所办理的《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表》交国际化发展研究院(国际教育学院)存档并获批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校内住宿退宿并结清校内住宿费用,搬清宿舍内个人物品。
第十八条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与学校老师保持联系。若校外住宿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国际学生辅导员及其他相关老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须认真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北京建筑大学国际化发展研究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和解释,于2023年9月2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