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维护国际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参照《北京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北建大教发〔2018〕9号)、《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实施办法》(北建大研发〔2022〕11号)和《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北建大学发〔2023〕3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被北京建筑大学录取的国际学生新生,须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件,按学校通知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国际化发展研究院(国际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国发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从报到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未经请假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在国际学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者到国发院办理入学注册登记手续,即取得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学校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国际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以下几方面情况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学校招生规定;(二)所获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国际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及已获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国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学校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一般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与风景园林专业为五年);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一般为三年(社会工作、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学制为两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四年。进修生和研究学者的学习期限不限。
第八条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允许优秀学生在达到毕业要求时申请提前毕业,也允许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延期毕业,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为基本学制加两年。学费按实际学习年限缴纳,奖学金最长资助期限不超过基本学制年限。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如战乱、全球流行性疾病等)导致基本学制加两年仍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国发院核实,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者可酌情延长其学习期限,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八年。
第二章学习管理
第九条国际学生在学期间须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按相应的教学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学分归入本人档案。在校国际学生的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所在学院各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第十条国际研究生在入学后第1学期第2周内,按照《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办法》,在导师指导下确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按照培养计划修读研究生课程。
第十一条国际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按《北京建筑大学课程考核实施细则》执行。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资格由所属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或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
研究生补修、选修本科生课程,所选课程成绩不计学分。补修、选修本科生课程成绩单由教务处出具。
研究生参加学校统一开设、纳入培养方案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所在学院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获得考试资格的国际学生须参加课程结束时由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的结课考试(首次考试)。国际学生无故不参加结课考试、重(补)考,视为旷考,成绩以“0”分记载,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重修可以采取插班上课、学习网络课程等多种形式。
国际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在考核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持有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申请缓考须提供其它有效证明。《缓考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并签署意见,申请表和相关医院证明原件留国发院备案,复印件送交任课教师。若因突发原因不能在考核前递交缓考申请者,应及时通过导师报告所在学院教务员,经分管院长同意后可不参加本次考核,但须在事后3日内携带相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学院应及时将缓考名单通知任课教师。缓考随下一次该课程考核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记载成绩。
第十四条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国际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免修。通识教育(公共必修课)中由体育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工作部、人文学院开设的国防教育课、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公共英语课、心理健康课为免修课程。汉语类、中国概况为公共必修课程。除转专业的国际学生外,国际本科生的专业概论、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本学期课程的国际学生,须于开学第3周前,向所在学院上交《北京建筑大学国际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由学院负责填写“免修国际学生报表” (包括免修国际学生姓名、班级、免修的课程名称、免修原因)报国发院备案;国际学生免修申请表由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存档。国发院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依据国际学生情况不同,免修审批原则如下:
(一)对外校转入学校学习的国际学生:
原所学专业课程的名称、学分、内容与现专业所学课程的名称、学分、内容相同或相当,且课程的原考核分数在60分(含)以上,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二)本校招收的国际学生:对专业相近、内容和名称类同的课程,可以申请办理免修;由主管教学或研究生院长按照实质等效的原则,认定该课程的成绩及学分。
(三)其他申请免修的国际学生,须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并参加免修考试。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免修成绩记载办法:
(一)任课教师在收到国际学生“免修通知单”后,应在国际学生成绩单的备注栏内,为免修生注上“免修”字样。
(二)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在收到国际学生“免修通知单”后,应在国际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标注“免修”字样。
第十五条凡延期毕业的国际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国际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国际学生须在开学(或再次入学)后的3周内向所在学院上交该学期的“国际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国发院审核后方可免修。
第十六条因培养需要,研究生需跨学科、跨学院、跨校选修研究生课程,须经校内导师和学院分管院长同意,报国发院备案。研究生完成选修课程要求的教学环节,考核合格,成绩单须由开课单位盖章(跨校选修课程成绩单要加盖开课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章),经国发院审核后,记载成绩,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国际学生须持考试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北京建筑大学考场规则》,考试证件的使用见《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证件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三章转专业、转学与更换导师
第十八条国际学生入学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由于身心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审核并认可,国际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经学校审核并认可,国际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入某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本科国际学生转专业按照《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办理。每名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国际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九条休学创业复学的国际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学校给予优先考虑,如原所学专业未连续招生或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相关专业复学。
第二十条转专业中文授课插班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导师(导师)和专业负责人(学科负责人)审查后,由转出学院出具推荐意见,转入学院根据绩点排名、国际学生综合素质、申请转入专业的班级容量、专业教学资源等情况,确定是否接收,若同意接收须出具书面接收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到教务处(研究生院),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与国发院联合审定后上报主管校长批准。
转专业全英文授课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学科负责人审查后,由转出学院出具推荐意见,转入学院根据绩点排名、国际学生综合素质、申请转入专业的班级容量、专业教学资源等情况,确定是否接收,若同意接收须出具书面接收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到国发院,国发院审定后上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的国际学生;
(二)毕业前一年的国际学生;
(三)入学后因违纪、违法受到各类处分等;
(四)处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国际学生;
(五)达到退学条件的国际学生;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国际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协助国际学生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国际学生转学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国际学生招生小组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国际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所在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或国际教育学院审批、盖章。
申请转入本校的国际学生,须符合入学当年学校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国际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国际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完成有关手续前,需参加原专业(原学校)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经协商一致认为研究生不适合进行与导师研究方向相关课题研究,或导师出国、调离本单位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和研究生可提出更换导师申请,经学院审核,报国发院审批。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国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国际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基本学制2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生育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国际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休学最短期限为1学期,累计休学期限最长为2年。原则上开学5周内申请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八条国际学生休学创业,经学校认定后,应当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年。详见《北京建筑大学关于休学创业的认定细则》。
第二十九条国际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国际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休学国际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国际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国际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国际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国际学生休学当学年,学校将退还其已交剩余时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班级导师(导师)、学院同意、国发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国际学生,办理康复复学,须附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以继续学习的证明。凡因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国际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持有指定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鉴定证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国际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降级编入原专业。
第三十二条当复学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国际学生自己选择学院内相近专业,学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由国际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五年制可以选择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选择五年制;
(三)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的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国际学生提出申请,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国发院备案;
(四)也可由学校指定专业或者做出其他决定。
第五章学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毕业
国际学生毕业要求与中国学生相同。凡学校在籍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国际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国际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也允许因所获课程学分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国际学生延期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国际学生,本科生需在修满学分后,研究生需在论文中期检查通过后,填写《提前毕业审批表》,并提交、打印,经班级导师(或导师)和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国发院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延期毕业的国际学生,需在达到基本学制年限时,填写《延期毕业审批表》,并提交、打印,经班级导师(或导师)和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国发院审批。逾期不予受理。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的延期外,延期毕业国际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结业
凡学校在籍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校规定,已结业国际学生从入学时间算起,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本人向所在学院教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允许补修其在校期间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结业国际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全部学分后,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1次。结业生回校修读不具有学校学籍,但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对于违反校纪校规者,学校可随时取消其修读资格。结业生回校补修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标准,换发毕业证书,时间按校长办公会通过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除学校特别指明的国际学生外,未达到毕业要求、未获得学位的往届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回校进行课程修读,补修相关课程。
往届国际学生达到毕业标准或学位标准后,应于每年4月或者10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审核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于每年6月或者12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审核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相应学位证书,证书上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时间分别按校长办公会通过日期及校学位会召开日期填写。
学校不受理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国际学生的学业审核申请。
第三十六条肄业
对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国际学生,经国际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未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国际学生,经国际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学位
凡学校在籍国际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有关学位的授予规定,且同时满足《北京建筑大学国际学生学位授予细则》规定者,可授予其主修专业相应学科门类的学位。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别和学习形式,以及国际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必修课获得学分的最低要求(具体获得学分的最低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并实行学业警告与处理制度:
(一)第一次获得学分未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对国际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警告;
(二)第二次获得学分未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对国际学生本人发出书面劝其退学通知,同时书面告知国际学生家长,如果国际学生本人要求继续修读,应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国际学生表现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及国发院审批。经批准可继续在校学习;
(三)第三次获得学分未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按照《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国际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国际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经国发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对退学的国际学生,由国发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的国际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2周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
第七章学业审核
第四十五条国际研究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工作环节。学位论文工作阶段的开题、中期检查和论文答辩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国际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工作。
国际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工作一般应于课程阶段结束后下一学期开学四周内进行,中期考核在一般安排在开题后下一学期开学四周内进行。对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的具体要求见《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有关要求》、《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及专业实践计划审核办法》和《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基本要求》。
第四十六条拟结束学业的在校国际本科生,应提前一年提交学业审核申请。申请者符合学校规定的获得毕业生资格的条件时,学校受理其申请,被受理学业审核申请的国际学生即被认定为具有毕业生资格,方允许修读毕业设计(论文)课程。已具有毕业生资格的国际学生,若不按期修读毕业设计(论文),学校将取消其毕业生资格。国际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应提前一年通过国发院提交学业审核申请。
第四十七条应届国际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将对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对其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第四十八条往届国际学生在达到毕业标准或学位标准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业审核申请。每学期结束、开学补考成绩提交后的一周内,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将根据其申请,对照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对其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学校不受理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国际学生的学业审核申请。
第四十九条退学国际学生,学校将自动对其进行学业审核,且判定其已认可结束学业,并应按期离校。
第五十条在学业审核过程中,将遵循以下原则处理各种情况:
(一)国际学生所在学院按照实质等效原则认定,内容相近课程之间可以替代。
(二)同一课程因参加多次考核而存在两个以上成绩者,按最高成绩记,但取得学分不得超过该课程的规定学分。
(三)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国际学生,其学业审核一律执行现专业培养方案。
(四)国际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其学业审核参照双方学校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的学生,可以获得各类奖学金,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国际学生考勤,按照《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国际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旷课、旷考、违反考核纪律,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根据《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处分由轻至重有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期限依次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组织团伙作弊者,向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考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试卷或答案的,第二次考试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为论文在社会上公开发表,或作为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的;
(三)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达三次。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学校处分决定书应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和已修课程成绩单。
第五十九条其他相关规定,参照《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九章学籍处理程序
第六十条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者延期毕业、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异的,以及其他涉及国际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班级导师(导师)和教务员初审,所在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审核,国发院审定,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国际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十一条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各学院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国发院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国际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审定部门为国发院,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国际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各学院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国际学生导师及国际学生本人。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于2024年3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建筑大学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北建大国发〔2021〕3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等有关新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单位最新有关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实施过程中发生而本规定未说明之情况,经国发院提出情况报告和拟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国际研究生、国际本科生,由国际化发展研究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外文版本仅为帮助学生理解规定内容,最终解释与执行以中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