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大学国际学生联谊团体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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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伯
发布日期:2023-11-21
为丰富我校国际学生课外文化生活,规范我校国际学生联谊团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北京建筑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建筑大学国际学生招生与培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际学生联谊团体是由正式注册在校的国际学生,以自愿方式组成的课外活动团体,其宗旨在于为在校的国际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互助交流平台,丰富课外生活,促进本校国际学生间以及国际学生和中国师生间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关系。所有学生联谊团体成员应当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读国际学生。
第二条 国际化发展研究院(国际教育学院)(简称国发院),作为我校国际学生联谊团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我校国际学生联谊团体成立、学期注册及其开展活动进行审批、备案和监督,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可能或必要的支持。
第三条 国际学生联谊团体应以适当程序产生若干主要负责人承担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学历生,学习和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有意愿有能力承担联谊团体的日常工作。团体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和变动须报国发院审核、批准和备案。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联谊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本校在读国际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联谊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至少1名我校指导教师;
(三)有规范的联谊团体章程,包括联谊团体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联谊团体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四)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联谊团体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日常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以及联谊团体章程草案等。
第五条 国发院负责对发起人资格、组织制度、活动范围、经费来源、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和备案。
第六条 联谊团体经国发院批准备案后正式成立,可以作为学校认可的学生团体开展课外活动。
第七条 联谊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联谊团体宗旨、活动内容等违反了国家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学校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的。
(三)申请成立跨学校、跨地区、面向社会的团体的。
(四)申请成立具有宗教性质的团体的。
(五)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不宜批准成立的。
第八条 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学生组织,学校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九条 国际学生联谊团体实行注册制度。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之日起两周内,到国发院注册,填写国际学生联谊团体注册登记表及团体基本信息和变动情况。
第十条 联谊团体指导教师应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联谊团体发展建设,把握发展正确方向,规范学生联谊团体日常管理,参加学生联谊团体相关活动,开展学生联谊团体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联谊团体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联谊团体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国发院报告等。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联谊团体成立及开展活动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尊重中国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三)遵守北京建筑大学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四)不影响我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在校内开展任何宗教活动;
(五)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不得散布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路线方针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联谊团体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六)国际学生联谊团体不得以会员身份加入校外组织,不得代表任何校外组织开展活动;
(七)联谊团体事务向全体成员公开,建立必要的财务收支和审计制度,并接受成员和学校监督。
第十二条 联谊团体开展活动须依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在校内开展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仅限本团体内部成员的活动,须由联谊团体负责人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将活动方案报指导教师和国发院,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活动目的、组织方式、活动时间、场地、参加人数、安保方案等,经国发院审核批准后开展;国际学生联谊团体的活动如遇特殊情况,如参加校外组织(人员)举办的活动、与校外组织(人员)联合开展活动、邀请外校学生(包括外校国际学生)开展活动、举办地点在学校以外等,须由联谊团体负责人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报告指导教师和国发院,经国发院审核批准后参加或开展。
第十三条 联谊团体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国发院审核报备。联谊团体创办的印刷刊物、新媒体平台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联谊团体须指定专人维护其网站、新媒体平台以及审核印发刊物,并由指导教师对其内容负责审核。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联谊团体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和国发院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或者未按时注册的国际学生联谊团体不得开展活动,不得在校内外散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品。
第十五条 对于在帮助国际学生身心健康和个人发展、增进中外师生交流、促进校园国际化建设、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联谊团体和团体成员,学校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联谊团体原则上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活动需要的,可以规定团体会员交纳少量会费作为联谊团体活动经费。会费标准须报国发院审核批准,并写入团体章程。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联谊团体应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联谊团体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联谊团体成员公开,并接受联谊团体成员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二)联谊团体活动经费只能用于联谊团体集体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团体的财产,亦不得在联谊团体会员中分配。违反者则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联谊团体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联谊团体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可对联谊团体做出警告、暂停活动、限期整改、取消活动直至撤销团体的处理决定,对主要负责人和活动参与者依据相关规定 做出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联谊团体职务的,对联谊团体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联谊团体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发院负责制定和解释,于2023年9月2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