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大学国际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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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伯
发布日期:2022-04-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学生经费管理,促进国际学生教育事业发展,充分调动各学院及教师参与国际学生培养的积极性,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令第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和《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等国家有关国际学生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学生教育相关经费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收支两条线。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三条国际学生经费是指由北京市财政拨付到我校的各类国际学生专项经费、由国际学生按照相关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的费用(包括各类学历和非学历国际学生缴纳的学费及住宿费等)。
第四条国际化发展研究院(国际教育学院)(简称国发院)会同财务处、国资处、人资处、后勤处、审计处等部门及相关二级学院,研究制定国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取标准和教师课酬补贴等支出标准,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后由财务处备案。以合同、协议招收的专项国际学生、交换生的收费事项参照本标准,按照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国际学生经费收支管理,包括收费标准的报批、费用的收取、资金分配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国发院负责定期与财务处对账,督促欠费学生缴纳各类费用。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各项收费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国际学生可交纳人民币或汇外币至学校账户。交纳外币时,按银行汇算的外币计价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
学费(年或期)元/人 |
住宿费 |
插班学历生(学年) |
本科 |
20000 |
60元/天,1800元/月(双人间) 40元/天,1200元/月(三人间) |
工学、理学硕士 |
25000 |
MBA、MEM |
30000 |
博士 |
30000 |
定制班学历生(学年) |
本科 |
20000 |
硕士 |
30000 |
博士 |
40000 |
非学历生(年或期) |
语言生 |
18000 |
普通进修生 |
20000 |
高级进修生 |
25000 |
三个月 |
10000 |
三个月以下短期生(个人) |
6000 |
学费含在读期间住宿费 |
三个月以下短期生(团体) |
4000 |
第四章 收费、缓缴、欠费与退费
第八条学费按学年收取。在校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在校时间超过一学期的,按学年收取。中途入学或复学者,须缴纳所在学期的全部学费。
第九条学历生住宿费按学年收取;短期进修生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一次性收取。
第十条国际学生应在到校报到注册之前,自行购买个人保险金,购买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缴纳者不予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一条国际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时间缴纳学费(现场或汇款缴纳),未缴纳学费的学校不办理入学及注册学籍手续。
第十二条国际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后复学、转专业、延长学习年限以及从其他学校转入的,均按其新编入的国际学生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编入中国学生班级的,参照当年国际学生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缓缴获批的国际学生所获得的各项奖学金直接用于抵扣其应缴费用。
第十四条无故欠费的国际学生,学校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国际学生学习期间,因本人原因申请并获准休学的,休学期间应办理退宿手续,已交休学期学费自动转入复学学期。
第十六条经批准自动退学的国际学生,根据其离校手续完成时间,可申请按标准退还学费、住宿费,其它费用不予退还:离校日期在报到期限以前,全额退还;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按日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第十七条对于无故辍学、勒令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学费不予退还,按日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第十八条退还费用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章 经费分配和使用
第十九条收取的学费用于支付国际学生培养成本,包括课程建设、国际学生招生、国际学生管理与活动组织、师资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国际学生心理辅导、应急事项处理,国际学生奖学金等。学费使用分配情况具体如下:
(一)国际学生招生和培养经费
该部分经费由国发院负责预算和支出,由财务处审核下达预算。用于开展课程教学活动(包括课程建设、培养方案的制定等)、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学籍管理、签证管理等)、招生(包括招生宣传、教育展参展等)、学生活动、就业指导等。
(二)课堂教学和学位论文指导补贴
该部分经费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统计课堂教学和学位论文指导补贴发放金额,由国发院负责审核和支出,由人资处负责审定并将预算拨至国发院。用于国际学生课堂教学课酬补贴和研究生导师指导学位论文补贴。
1、全英文授课研究生课堂教学补贴
为国际学生单独开设的全外文课程,首次开设课程按正常课程教学工作量2倍计算,非首次开设课程按正常课程教学工作量1.5倍计算。每课时补贴课酬120元。
2、汉语授课国际学生教学工作量
为插班国际学生授课工作量、实验教学工作量、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指导实习(课程设计)工作量按正常教学工作量计算。每课时补贴课酬10元。
3、研究生学位论文导师指导补贴
导师指导国际研究生工作量按照正常标准工作量1.5倍计算。每名博士国际研究生导师补贴4000元,每名硕士国际研究生导师补贴3000元。对于连续两年指导国际学生毕业的导师给予特殊贡献补贴2000元/生。
4、联合开课
当研究生课程由多名任课教师联合完成时,由开课单位按照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对校内教师补贴进行分配。
5、联合指导
当1名研究生由2名以上(含2名)校内导师联合指导时,由学院按照实际指导工作量进行分配,工作量之和等于标准工作量,研究生导师补贴之和等于标准补贴。
6、研究生导师补贴发放
学位论文指导补贴须在指导的研究生毕业后方可发放。
(三)国际学生奖学金经费
学费收入的10%作为国际学生的奖学金,由国发院统筹用于国际学生奖助学金支出。
第二十条收取的住宿费交由学校统筹。
第二十一条国际学生学费收入应按使用范围,编制项目预算,校内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依据预算开支范围合理使用校内专项拨款,保证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国际学生相关规定办理,港澳台学生参照此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发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于2024年3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结合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及时调整。原《北京建筑大学国际学生经费管理办法》(北建大国发〔202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外文版仅为帮助学生理解规定内容,最终解释与执行以中文版为准。